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,需要配偶提告後,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,本案的日籍董座有幾種方式可以躲過通姦告訴呢?前提當然是和解,但怎麼和解、在什麼時機和解是門學問。通姦如果經由配偶的縱容或宥恕,是不得告訴的,所以董座可以選擇直接和解,等於是取得配偶的宥恕,丈夫張男日後也不得提告,但此舉並不是保險的作法,因為賠錢和是否已取得宥恕,並不能直接劃上等號,被告要舉證已取得宥恕是不容易的,實務上也有許多原以為已經付錢了事,但事後仍吃上通姦官司的小三小四。所以董座採取的方式雖然乍看下不尋常,卻是聰明的做法,要求張男先提告再撤回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撤回告訴之人即不得再行告訴,而且地檢署會有紀錄,日後張男再提告,即會被不受理,遠比被告自己證明取得宥恕要簡單得太多,再加上撤回告訴不得附條件,所以張男還沒拿到的500萬元,也只能另求民事途徑救濟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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